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日期:2008-02-21 15:59 浏览次数:

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

   

  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际,对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市辖区登记管理机关职责和登记管理权限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市、区登记管理工作现状,赋予海陵区、高港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具有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职责和登记管理权限。具体职责和登记管理权限按《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二、关于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原则上为该单位的行政正职。未配行政正职的,举办单位可明确主持事业单位行政工作的副职为拟任法定代表人,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三、关于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界定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目的,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界定,可参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中宗旨和业务范围用语、批准设立事业单位文件中的业务范围、事业单位资质认可事项或职业许可事项。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执业许可以及批准设立事业单位文件中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四、关于开办资金的证明和验资报告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验资报告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新登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1万元。

  五、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涉及的印章处理

  1、事业单位印章刻制。登记管理机关向准予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事业单位刻制印章的唯一合法凭证。

  2、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印章处理。事业单位变更名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发放变更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一并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3、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印章处理。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手续时,一并收缴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

  六、关于事业单位住所证明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事业单位法人注册地址,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场所只能有一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或场所变更登记,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其场所证明。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是自有的,应提供土地证、产权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办公地点是租用的,应提供一年以上租用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办公住所是借用或无偿使用的,应由产权单位出具授权使用证明材料。

  七、关于事业单位公告发布形式和内容

  公告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事业单位设立、变更、年检、注销、证书补领等均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通过网站公告的,公告情况要做出记录并保存有关纸质信息。

  1、设立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举办单位等。

  2、变更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变更事项。

  3、年检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4、注销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销理由、设立时间、注销时间。

  5、证书补领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原登记号、补发登记号。

  八、关于年检提交的材料及变更事项的处理

  1、事业单位年检提交的材料包括:(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2)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3)资产负债表;(4)任职文件;(5)住所证明;(6)其他相关材料。事业单位首次年检,还应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住所在一年内没有变更的,可不需提供任职文件、处所证明。

  2、事业单位年检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举办单位发生变更,应先办理变更手续,后办理年检手续。

  九、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后如何重新办理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废止。特殊情况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而延期年检的事业单位,需重新办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网上操作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补办流程办理,并按设立登记要求提供所有纸质材料。

  十、关于注销事业单位再次设立登记时间要求

  因工作需要,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而又重新设立的,如以同一名称办理设立登记,注销登记与设立登记跨度时间不得少于3年。

  十一、关于补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不慎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当按以下程序申请补领:

  1、由申请补领单位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补领请示。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申请补领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证书声明。

  3、申请补领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在报刊上刊登的遗失证书声明及申请补领证书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机关视遗失证书的有效期(是否仍然有效)决定是否使用新的证书号。使用新证书号的,原证书号作废。如申请补领者只遗失了证书的正本或副本,应当收回未遗失的副本或正本。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辖区变更的处理

  事业单位因管理体制、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形发生辖区变更,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辖变更问题的通知》(国事登字[2004]0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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