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和小李在同一小区居住。小刘饲养了一只比熊犬,小李饲养了一只金毛犬。某日,小李在小区居民楼楼下遛狗,金毛犬有遛狗绳牵引,小刘在该楼楼上打开房门时比熊犬从门口自行溜出,无人跟随。比熊犬跑至居民楼楼下时,被小李所饲养的金毛犬咬伤。 后小刘将其比熊犬送往动物诊所治疗,支出医疗费3000余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中,小李在遛狗时对金毛犬已采取拴绳管理,但比熊犬的突然出现让金毛犬基于动物本能产生应激反应,小李无法立即反应采取制止措施防范突发行为,在拉动体型巨大的金毛犬未果的情况下,金毛犬咬伤了比熊犬。小刘饲养的比熊犬被金毛犬咬伤,小李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就小刘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小李有证据证明损害系因小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小李未能举证证明小刘存在故意的情况下,其要求不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但小刘作为比熊犬的饲养人,应当预知比熊犬未牵绳而溜出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而未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小刘因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比熊犬溜出家门,属于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小李的责任。且小李采取了拴绳遛狗措施,尽到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义务。 综合考虑事发经过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小李承担30%的责任,小刘自行承担70%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