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编办工作事项流程
综合处
一、人员调动
依据:《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泰编办〔2011〕54号)人事管理制度
程序:1.个人呈报申请调动报告。
2.综合处提出意见。
3.分管领导意见。
4.主任意见。
5.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6.综合处根据主任办公会决定,对调动人员经管的资产、财务、业务等进行移交和离任审计。
7.办理调动手续。
二、人员考核奖励
依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有关年度考核的通知精神
程序:1.成立办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文件,拟定办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意见。
2.报分管领导审阅。
3.呈报主任办公会议定。
4.下发考核奖励通知,召开动员会。
5.本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6.进行民主测评。
7.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本办目标考核结果、日常督查结果、量化考核结果以及年终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及受奖人员初步意见。
8.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及受奖人员。
9.公示受奖人员名单接受本单位工作人员监督。
10.下发奖励决定,办理奖励手续,兑现奖励内容。
三、人员任职
依据:《干部任用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泰编办〔2011〕54号)人事管理制度
流程:1.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空缺,可个人自荐、他人推荐、组织推荐预备任免人选。
2.综合处根据办主要领导的意见拟定内部工作人员任免工作方案。
3.呈报主任办公会议定。
4.提出考察对象。①竞争上岗职位:组织实施述职、民主测评及有关考试考核,选出考察对象;②直接任免职位:主任办公会确定拟任对象。
5.民主测评。
6.主任办公会决定拟任免对象。
7.就有关事宜与组织部沟通。
8.组织考察。
9.向主任办公会提交考察报告,主任办公会讨论任职。
10.公示。
11.进行任职备案。
12.办理任职手续,公布任职决定。
四、物资采购、分配及资产报废处置
依据:《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泰编办〔2011〕54号)财务、物品管理制度
流程:(一)1.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设备物品采购计划。
2.处室提出设备、物品购置申报单。
3.1万元以下由综合处初审,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综合处初审,分管领导审核,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4.日常办公用品、低值易耗用品综合处统一购置,设备、印刷品,由综合处通过政府采购进行招标。
5.物品购置后交保管人登记,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建立台帐,使用人办理领用手续。
(二)1.综合处拟制固定资产旧、损物品报废清单。
2.主任办公会审定。
3.综合处联系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拍卖。
五、财务支出
依据:《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泰编办〔2011〕54号)财务管理制度
流程:1.根据要求编制年度预算,经综合处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主任审定后报财政局。
2.相关处室或经办人请示预算开支项目。
3.一般预算开支由综合处初审,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项目支出须在年初有预算的情况下,经办人提前提出用款申请,综合处初审,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
4.所发生的支出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注明事由),财务进行审核,综合处长签字,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原则上谁经办谁报批),取得的原始凭证符合财经管理规定。
5.支出的报销做到日结月清,超过1000元支出办理转账手续,零星支出原则上通过公务卡办理报销手续。
6.按月结账、对账,编制记账凭证、会计报表。
7.做好年终决算。
8.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行政处
一、市级机关各部门(含党史方志档案办、地震局、供销总社,下同)科级内设机构、科级中层职数的调整,市(区)党政机关科级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泰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泰委〔2011〕215号)、《关于印发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办发〔2011〕2号)
程序:1.部门提交报告和相关材料(含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周边地区相关情况)。
2.综合处提出拟办意见。
3.办领导批示。
4.行政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
5.分管领导与办主要领导沟通。
6.提交办主任会讨论。
7.以编办名义发文明确。
二、全市各级行政编制分解下达方案,市级机关各部门编制的调整,市级机关各部门之间的职能调整,市级机关各部门与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
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泰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泰委〔2011〕215号)、《关于印发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办发〔2011〕2号)
程序:1.部门提交报告和相关材料(含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周边地区相关情况)。
2.综合处提出拟办意见。
3.办领导批示。
4.行政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
5.分管领导与办主要领导沟通。
6.提交办主任会讨论。
7.提交编委会讨论。
8.以编委名义发文明确。
三、市级机关各部门机构改革方案,市(区)党政机关科级机构(不含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泰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泰委〔2011〕215号)、《关于印发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办发〔2011〕2号)
程序:1.部门提交报告和相关材料(含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周边地区相关情况)。
2.综合处提出拟办意见。
3.办领导批示。
4.行政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
5.分管领导与办主要领导沟通。
6.提交办主任会讨论。
7.提交编委会讨论。
8.分别以市委(办)、政府(办)名义发文明确。
四、人大、政协所属各委员会的建立和调整
依据:《泰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泰委〔2011〕215号)、《关于印发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办发〔2011〕2号)
程序:1.部门提交报告和相关材料(含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周边地区相关情况)。
2.综合处提出拟办意见。
3.办领导批示。
4.行政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
5.分管领导与办主要领导沟通。
6.提交办主任会讨论。
7.提交编委会讨论。
8.以市委名义发文明确。
五、公安、司法执法部门的基层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泰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泰委〔2011〕215号)、《关于印发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办发〔2011〕2号)
程序:1.部门提交报告和相关材料(含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周边地区相关情况)。
2.综合处提出拟办意见。
3.办领导批示。
4.行政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
5.分管领导与办主要领导沟通。
6.提交办主任会讨论。
7.报省编办、省公安厅或省司法厅审批
8.以市编办名义发文明确。
六、不同层级行政编制的调配
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泰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泰委〔2011〕215号)、《关于印发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办发〔2011〕2号)
程序:1.行政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
2.分管领导与办主要领导沟通。
3.提交办主任会讨论。
4.提交编委会讨论。
5.报省编办审批。
6.以市编委名义发文明确。
七、市(区)党政机构改革、乡镇机构改革方案
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泰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泰委〔2011〕215号)、《关于印发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办发〔2011〕2号)
程序:1.市(区)提交改革方案。
2.综合处提出拟办意见。
3.办领导批示。
4.行政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
5.分管领导与办主要领导沟通。
6.提交办主任会讨论。
7.提请市领导审阅。
8.提请编委会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讨论。
9.报省编办备案。
10.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明确。
八、市、市(区)党政机关处级以上的机构设置和调整,市级机关各部门处级领导职数、处级内设机构的调整
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泰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泰委〔2011〕215号)、《关于印发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办发〔2011〕2号)
程序:1.部门提交报告和相关材料(含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周边地区相关情况)。
2.综合处提出拟办意见。
3.办领导批示。
4.行政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
5.分管领导与办主要领导沟通。
6.提交办主任会讨论。
7.提交编委会讨论。
8.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
9.报省编办审核或审批(处级领导职数除外)。
10.分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明确。
九、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泰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泰委〔2011〕215号)、《关于印发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办发〔2011〕2号)
程序:1.行政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报分管领导审阅。
2.分管领导与办主要领导沟通。
3.提交办主任会讨论。
4.提请市领导审阅。
5.提请编委会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讨论。
6.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
7.报省编办审批。
8.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明确。
十、市级机关各部门赋码
程序:1.部门提出申请。
2.分管领导审核。
3.办主要领导审批。
事业处、登记处
一、需提请编办主任办公会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
(一)主要事项
1.相当正、副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设立与调整,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2.相当科级、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设立、编制核定与调整。
3.相当科级、副科级事业单位的体制调整(合并、撤销或者变更名称、增挂牌子);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4.市属同性质事业单位编制的调剂(总量不变)。
5.市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编制控制数核准。
6.各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合并、撤销、变更名称、增挂牌子;部门所属相当于科级、副科级事业单位规格确定。
7.各市(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分设;各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的调整。
8.行政附属编制空编额度内使用编外用计划。
(二)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中发〔2011〕5号)
2.省政府《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
3.省编委《关于明确市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编〔2010〕24号)
4.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委〔2011〕215号)
5.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引进高层次人才编制管理的通知》(泰编〔2011〕88号)
(三)程序
1.部门和各市(区)提交报告和相关材料(含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周边地区相关情况)。
2.综合处提出拟办意见。
3.办领导批示。
4.事业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
5.分管领导与办主要领导沟通。
6.提交办主任会讨论。
7.编办发文。
二、需提请市编委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
(一)主要事项
1.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正处级、副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2.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副处级及其以上级别的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增挂牌子。
3.列入市财政全额、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设立、编制的核定与增加。
4.各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分设、升格。
5.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财政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的核定与增加。
(二)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中发〔2011〕5号)
2.省政府《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
3.省编委《关于明确市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编〔2010〕24号)
4.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委〔2011〕215号)
(三)程序
1.部门和各市(区)提交报告和相关材料(含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周边地区相关情况)。
2.综合处提出拟办意见。
3.办领导批示。
4.事业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
5.分管领导与办主要领导沟通。
6.提交办主任会讨论,形成市编办初步意见。
7.提请市编委会议审定。
8.市编委行文。
三、需提请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审批事项
(一)主要事项
1.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分设、调整规格以及合并、撤销、变更名称、增挂牌子(审批)。
2.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规格确定为相当于副处级及其以上级别的(审批)。
3.泰职院、泰州师专副处级及其以上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调整(审批)。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分设,市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编制调整(审核)。
5.按规定需报省编办审核或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中发〔2011〕5号)
2.省政府《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
3.省编委《关于明确市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编〔2010〕24号)
4.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委〔2011〕215号)
(三)程序
1.部门和各市(区)提交报告和相关材料(含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周边地区相关情况)。
2.综合处提出拟办意见。
3.办领导批示。
4.事业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
5.分管领导与办主要领导沟通。
6.提交办主任会讨论,形成市编办初步意见。
7.与省编办沟通。
8.提请市编委会议审定。
9.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提请市委常委会审定。
10.市编委行文报省编办。
四、事业单位法人的确认设立、变更等登记事项核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检
(一)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3.《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号)
(二)程序
1.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2.处室经办人员受理。
3.分管处长审核。
4.分管领导核准。
5.定期向主任办公会汇报登记工作情况。
督查处
一、党政领导干部机构编制责任审核
依据:《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泰办发〔2009〕80号)
程序:1.协同组织、审计部门磋商联审实施方案,并向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
2.协同办主要领导参与召开联审进点会议。
3.拟定进点审核工作方案,报经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协同分管领导进驻联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进行审核。
4.撰写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分送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阅、办主要领导审定。
5.会同组织、审计部门向联审对象初步反馈审核结果并征求意见。
6.结合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审核报告,报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
7.根据主任办公会讨论意见修改定稿后,拟订正式文稿,经办分管领导会签、主要领导签发后,向联审对象及所任职地区或部门党委(党组)进行书面反馈并报市委组织部。
8.联审对象所任职地区或部门(单位)接到书面反馈后,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于30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本办。
9. 将联审对象所任职地区或部门(单位)整改方案报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阅示,并根据办领导批示精神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二、市级机关部门 “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
依据:《关于在全省开展政府机构改革评估的通知》(苏编〔2010〕13号)、《关于在全市开展政府机构改革评估的通知》(泰编〔2011〕1号)、年度市级机关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工作计划。
程序:1.经办分管领导会签、主要领导签发,下发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通知。
2.部门组织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3. 部门自评报告报办领导审阅。
4.结合部门自评报告,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报办分管领导审阅、主要领导审定。
5.协同办主要领导召开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动员会议。
6.协同分管领导进驻评估部门进行评估。
7.撰写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分送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后,报办分管领导审阅、主要领导审定。
8.向评估部门初步反馈评估结果并征求意见。
9.结合征求意见情况,修改评估报告,报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
10.根据主任办公会讨论意见修改定稿后,拟订正式文稿,由办分管领导会签、主要领导签发后,向评估部门进行书面反馈。
11.评估部门接到书面反馈后,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于30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办。
12.将部门整改方案报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阅示,并根据办领导批示精神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三、空编使用计划管理
依据:《关于转发市编办等部门〈泰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08〕71号)、《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空编使用计划的通知》(泰编办〔2009〕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的通知》(泰人社发〔2010〕50号)
(一)年度空编使用计划申报下达
程序:1. 经办分管领导会签、主要领导签发,下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下一年度空编使用计划申报通知。
2. 各部门、单位提交计划申报报告。
3.综合处提出拟办意见。
4.办领导批示。
5.督查处收集汇总各部门、单位申报计划,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
6.分管领导与办主要领导沟通。
7.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8.报市长审定。
9. 拟订正式文稿,经分管领导会签、主要领导签发后,发文下达各部门、单位年度空编使用计划,配发空编使用计划卡。
(二)空编使用计划的调整(追加)
程序:1.部门(单位)提交报告和相关材料(含空缺编制申报表、相关人员简历等)。
2.综合处提出拟办意见。
3.办领导批示。
4.督查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
5.分管领导与办主要领导沟通。
6.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7.拟订正式文稿,经分管领导会签、主要领导签发后,发文下达空编使用计划,配发空编使用计划卡。
四、“12310”举报电话和其他形式的举报处理
依据: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中央编办关于“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中纪委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9〕15号)
程序:
(一)受理
1.受理举报。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认真记录、整理、编号登记。
(二)办理
2.自接到举报15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分析,填写《机构编制举报事项阅办单》,初步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
3.报分管理领导阅示。
4. 报办主要领导阅签。
5.自办或转办、交办举报事项。自办是指举报事项由办内有关业务处室办理。由相关业务处室明确承办人,并由承办人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反映问题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处室的,由办领导协调有关业务处室共同办理,并明确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由主办处室向举报人反馈。督查处负责跟踪了解办理进展情况;转办是指将举报事项转交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填写《机构编制举报件转办单》,转相关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或市直相关部门承办。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由承办人负责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和向举报人的反馈情况报督查处备案。转由市相关部门承办的,及时告知举报人,必要时,督查处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交办是指市编办将重要举报事项立项后交由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督查处指定专人负责跟踪了解办理进展情况。相关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督查处报送办结报告,经督查处审核并报办分管理领导、办主要领导同意见后,由承办人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督查处对重要举报事项需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报经办分管领导、办领导同意后,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三)办结
6. 及时整理、汇总对各举报件的承办结果,报经分管领导、办主要领导汇报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
7.对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准许办结的举报事项,按照“谁办理、谁办结”的原则,履行办结手续,做好材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四)督办
8. 对经主任办公会讨论,确定需要督办的事项,督查处进行督办。
9. 对经主任办公会讨论,按规定需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提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处分的,及时移交。
(五)通报
10.对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适时在全市机构编制系统内进行通报。